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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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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IMP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自治区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属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振兴和发展内蒙古石化工业服务,广泛联系区内外石油和化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同行,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工业与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行业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和贯彻实施。

    (二)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反映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提出建议,并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或组织评估咨询,参与生产许可的审查。

    (三)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技能提升。每两年组织一次行业科技奖评选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推荐本区域内的优秀科技成果报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组织制定行业团体标准;开展行业技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举办各类技术业务讲座、培训和研讨活动,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鉴定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推动行业、企业横向联系,协助会员单位搞好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产品销售方面的问题,加强与会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提高产品质量活动,组织产品质量检测、评比,推荐行业优质名牌产品。

    ()开展咨询服务,提高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座谈和经济交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和指导。编写行业有关学习参考资料、出版会刊。

    ()组织本行业技术力量,进行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八)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

    ()承办政府机关、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凡在区内外注册的石油化工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对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权向本会提出,要求给予支持和帮助解决的权利;

    (六)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性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也不得研究理事会换届问题。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理事会办事机构为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身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做贡献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某种原因不能从事协会职责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可推荐或委托他人担任协会职务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各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可以开展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以商养会,弥补协会的经费来源;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议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正式、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事理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6月27日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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